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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采购作业细则之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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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第九条 询价、比价、议价 (一)、采购经办人员接获"请购单(内购)"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,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,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,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。 (二)、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,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"请购单"上予以证明,经主管核发后,先会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。 (三)、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(如最低采购量超过请购量),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,应于请购单"询价记录栏"中注明,经主管签认后呈核。 (四)、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,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,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。 (五)、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,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、议价,待接到请购单后,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。 (六)、"试车检验"的采购条件,采购经办人员应于"请购单"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。 第十条 呈核及核决 (一)、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,于"请购单"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"订购厂商""交货期限"与"报价有效期限"经主管审核,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。 (二)、采购核决权限: 第十一条 订购 (一)、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"请购单"后应以"订购单"向厂商订购,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(到货)日期,同时要求供应商于"送货单"上注明"请购单编号"及"包装方式"。 (二)、若属分批交货者,采购经办人员应于"请购单"上加盖"分批交货"章以资识别。 (三)、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,应于"请购单"加盖"暂借款采购"章,以资识别。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(一)、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、订购、交货三个阶段,以"采购进度控制表"控制采购作业进度。 (二)、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,应填制"进度异常反应单"并注明"异常原因"及"预定完成日期",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,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。 第十三条 整理付款 (一)、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"请购单"连同"材料检验报告表"(其免填"材料检验报告表"部分,应于收料单加盖"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"章)送采购部门,经与发票核对无误,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。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,办妥付款手续。如为分批收料者,"请购单(内购)"的会计联须于第一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。 (二)、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,其订立合同部分,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,未订合同部分,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。 (三)、短交应补足者,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,进行整理付款。 (四)、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,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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